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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承諾履行的第三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shù):2262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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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時間,九樓律師去某法院立案,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就是甲借了乙50萬元,甲還不上的時候,找了個丙,丙寫了個條,大意是:甲借乙的借款,不管甲如何,丙自愿承擔并清償所借的所有本息。九樓律師去立案,立案庭的一個法官認為這屬于一個擔保,但是九樓律師不是很認可,說這是債務加入,但是他們認為這不是所謂的債務加入,他們認為這個債務加入不屬于法律上的術語,讓九樓律師講明白這到底算什么法律關系。
這對這個問題,九樓律師和各位看官討論一下。有些人可能會說,管他什么法律關系,不是都要承擔責任么?如果丙的這句話讓九樓律師代為起草,肯定不會這么寫。但是既然這么寫了,九樓律師就是需要依法為債權(quán)人爭取最多的合法利益。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但法律上仍然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 ?
一、首先講一下為什么要爭這個法律關系如何確定?
可能大家都沒有注意,擔保期限和債權(quán)債務的訴訟時效是有區(qū)別的,一般來講,沒有特別約定擔保期限,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過了期債權(quán)人沒有主張過權(quán)利,擔保人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了。所以這中間的差別就大了,一定要據(jù)理力爭的。第三人自愿承擔債務,但法律上仍然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 ?
二、為什么九樓律師認為這是個債務加入?
1、債務加入怎么理解?這個詞是怎么來的?
債務加入其實就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原有的合同關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并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quán)人承擔債務。用白話就是說:這個債務人由原來一個人增加為兩個人,共同還賬,不分先后順序,也適用同樣的訴訟時效。法律關系上,可以等同于共同借款人,當然,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債務加入這個詞,那就換成共同借款人,雖然不是很準確,但為了能立上案,只能這么辦。
2、為什么這不是個擔保而是債務加入?
九樓律師認為,只有保證人明確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時,保證合同方才成立。因此,在認定是否為保證合同時,應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保證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也就是說,擔保的話,協(xié)議中一般都會加上保證人某某,或者為某某提供擔保的字樣。保證的意思表示應明示而不得推定。判斷一個行為究竟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當根據(jù)整個協(xié)議的內(nèi)容來看。如承擔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有類似于為某某提供擔保等明顯的意思,可以認定是保證。如果沒有明顯的擔保意思,應該是保護債權(quán)人利益,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即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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