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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廣州一女子因前夫欠款被追債 法院:超過訴訟時 |
來源: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2018-09-11 瀏覽次數(shù):3504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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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案例 ● 第十九期前夫三年前欠下工程款,離婚后債權人要求追償,前妻也被要求跟著一起還。離婚后追認的欠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前妻是否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大家一起走進今天的“成都案例”?;景盖榍颗c杜先生于1985年10月11日登記結成都尋人婚,于2007年8月20日登記離婚。2004年8月,楊某將位于成都保稅區(qū)某樓盤的樁基礎部分工程轉(zhuǎn)包給杜先生,后杜先生與第三方成都保稅區(qū)某貿(mào)易公司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楊某退出工程承包,轉(zhuǎn)由杜先生完成施工工程。2005年7月18日楊某與杜先生就工程欠款問題進行協(xié)商,雙方簽署《欠款證明》,內(nèi)容為:“楊某在成都保稅區(qū)某樓盤已建臨時設施及部分辦公用品、現(xiàn)場圍墻等共計42萬元,全部費用由杜先生支付給楊某。簽字起10天內(nèi)支付30萬元,余下的15天付清?!?007年9月楊某向杜先生追討上述欠款時,楊某提出尚有3萬元看更費未支付,并在《欠款證明》上注明“留工人看更費從2005年7月至2006年10月共3萬元”,杜先生于2007年9月6日注明此款由工地支付,最后算總帳。上述《欠款證明》同時手寫備注“兩項合計:肆拾伍萬元整”。此后杜先生只清償了8萬元給楊某,未清償余款,遂楊某于2008年將杜先生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杜先生向其清償欠款37萬元及利息。原成都市蘿崗區(qū)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蘿法民三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杜先生尚欠楊某的款項總額為34萬元,并判決杜先生應向楊某支付款項34萬元及利息。此后,楊某于2009年申請強制執(zhí)行上述判決,杜先生僅向楊某清付款項33378元。在該案執(zhí)行過程中,楊某于2014年申請追加屈女士為被執(zhí)行人,原成都市蘿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經(jīng)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實體審理,未經(jīng)實體審理直接在執(zhí)行程序中進行追加缺乏法律依據(jù),故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穗蘿法民一執(zhí)加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楊某的請求。后楊某向成都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屈女士,認為(2008)蘿法民三初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中所確定債務34萬元及相應利息屬于杜先生與屈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判令屈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屈女士答辯稱:? 涉案債務是因杜先生承包工程而產(chǎn)生,并非用于杜先生與屈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杜先生于2007年9月6日在原欠款證明上簽名確認,是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單方對原債務的追認,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屈女士無關,屈女士不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楊某怠于行使權利,拋棄時效利益,原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屈女士無需承擔償還責任。爭議焦點屈女士應否對前夫杜先生欠楊某的34萬元債務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裁判結果越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說法主審法官鐘淑敏成都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判斷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y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判斷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使夫妻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根據(jù)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本案中,屈女士是否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杜先生因承包工程欠下債務,屬于在經(jīng)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在杜先生與屈女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夫妻財產(chǎn)沒有特別約定,且杜先生的經(jīng)營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本案的處理還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2005年7月18日楊某與杜先生簽署《欠款證明》,杜先生確認欠楊某42萬元,簽字起10天內(nèi)支付30萬元,余下的15天付清;2007年9月6日,杜先生與楊某就上述債務達成新的還款協(xié)議并在《欠款證明》上簽名確認,但此時已超過了原約定應歸還款項期限兩年,即已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實施,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杜先生在超過訴訟時效后對原債務的追認,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杜先生與屈某已于2007年8月20日登記離婚,杜先生在對原債務追認時已與屈某解除婚姻關系,上述新的債權債務與屈某無關,屈某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屈某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原債務亦享有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屈某在本案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成立,也不需要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因此,本案一、二審法院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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